因为经受不住高收益的诱惑,又轻信了中介机构“熟人”的保本保收益承诺,一位投资者掉入了黄金交易的巨亏“窟窿”,投资的100万元最后亏成了1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上诉人伍小琼,在她的“干女儿”,同时也是中介机构职员陈秀枝的建议下投资现货黄金交易,账户的交易由陈秀枝操作。陈秀枝在微信中承诺一个月收益可达10%。
伍小琼先是投资了30万元,很快收到了陈秀枝打来的10万元的“交易获利”。尝到甜头以后,陈秀枝劝说伍小琼在账户里又追加了80万元。然而2个月不到,伍小琼发现账户出现巨大亏损,账户资金一路缩水到仅剩下1万多。
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重要证据,法院判定伍小琼基于对陈秀枝承诺的利息收益信赖进行涉案投资,除去伍小琼在两次交易中收回的31万元,陈秀枝总计需要赔偿伍小琼损失779921元及利息。
10%的保本收益诱惑
素来相识,并自认“干妈”、“干女儿”的伍小琼与陈秀枝何以对簿公堂?事情还得从一起黄金交易说起。
原被告双方,一个想着做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一个想着赚一笔丰厚的佣金。没成想,一个损失99%的本金,另一个被告上法庭。
陈秀枝从事投资类工作,对黄金交易也有一定经验。在陈秀枝的建议下,伍小琼开始了投资现货黄金交易,并在香港英皇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开设账号为22×××97的账户,账户的交易由陈秀枝操作,伍小琼可以登陆账户查看账户信息,陈秀枝及其所在的投资公司可从中赚取交易佣金。
香港英皇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对于内地身份开户的客户的每日交易实行限额限制及个人外汇限制,所以整个交易要过个“二道手”。伍小琼的投入资金是按照陈秀枝指示转入一个名为陈光国的收款人账户。
2015年3月20日,伍小琼向陈秀枝指定的收款人陈光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14的银行账户转账存入30万元,该账户交易由陈秀枝操作。后陈秀枝称交易获利,在 2015年4月15日向伍小琼支付一个月收益款10万元,这让伍小琼尝到了甜头。
此外,可能由于是熟人关系,两人交易过程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而是全程通过微信聊天你来我往的方式操作。
陈秀枝在微信中跟伍小琼说:“琼妈,今天清林问你:给他100万元,月收益10%,敢不敢做?他问我接不接,他有点怕,没有概念。其实做这个现货黄金,越高资金越好操作。100万元,月收10万元。我这个都可以担保啦,因为资金小,单都不敢做,收益也是固然少的。资金小,不会下很多单。”
2015年5月25日,伍小琼在微信中问陈秀枝“加上次20万元,共100万元”“每月可拿收益15万元?”对此,陈秀枝给打了包票。
既然承诺保本保收益,伍小琼的胆子就大了起来。
她又按照陈秀枝的指示于2015年5月28日向陈秀枝指定的收款人陈光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14的银行账户转账存入80万元,加上之前的20万元,共计100万元用于投资。前述100万元投资款,均已转入伍小琼在英皇金融国际开的账户。
本来想着坐收红利,没想到仅仅才2个月,伍小琼发现账户出现巨大亏损,她慌忙询问陈秀枝,陈秀枝回复“市场预测要反弹涨,英皇内部也全部买涨,我们参照了英皇内部区做单,结果市场大跌。预料之外,我星期五有不祥预感,所以跟你沟通要补仓的问题,星期一没等补仓,就已经下跌了54块,直接把单止损掉。等于直接亏损,我现在很乱,我不知道怎么面对。但我知道肯定要面对的,我现在想办法融资,以后会把仓补救回来,给我一段时间,因为我不想它亏损,我只能这样做了。”
这下,伍小琼急了,发难质问陈秀枝,“你说不会亏的”“如果会亏,我早拿回来了”“我说好像亏了,你就说浮亏不关事”。
陈秀枝回复“之前是浮亏,因为市场太猛了,不是大家所想的,一下来就挡不住了。我会融资回来,把所有损失补救回来。还有每月的利息,我把营业额全部拿出来。看下是否够给利息,一个月约10万元”。
2015年8月11日,陈秀枝又微信伍小琼“你上次不是说一个月还1万元。慢慢还完。我今天就和你配合这个,以后就还你1万元。如果你硬要逼我一次性拿那么多钱,那你直接起诉我吧,我坐牢也不怕。”
不过,到了8月底,伍小琼在英皇的账户资金亏至10079元,双方关系也进一步恶化。
微信聊天截图获法院认可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伍小琼认为涉案投资是在陈秀枝的引导下进行的,账户交易也全部是由陈秀枝操作,要求陈秀枝返还100万元本金。
陈秀枝则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己并无向伍小琼收取过任何利益,操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伍小琼实际掌控交易账户,当账户出现亏损时,其完全可以终止继续交易,对于亏损应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并无签订任何委托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定的呢?一审时,法院认定陈秀枝通过保本收益的名义诱骗伍小琼投资。如此判定,微信聊天记录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伍小琼与陈秀枝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但是涉案伍小琼在香港英皇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完全由陈秀枝进行交易操作,陈秀枝可从香港英皇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处收取一定的佣金。涉案账户的资金流入是伍小琼按照陈秀枝指示汇入他人账户再转入涉案账户,收益发放也是由他人账户转给伍小琼。
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陈秀枝在微信中劝说伍小琼追加投资至100万元,并有保证每月10万元收益的意思表示,构成对伍小琼投资的收益承诺。
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纠纷有涉嫌诈骗的嫌疑,遂进一步对双方进行了传讯,但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系经济纠纷,未予立案侦查。不过,对此陈秀枝并不服,很快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询后,伍小琼向法院提交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陈秀枝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应视为其确认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赔偿金额方面,伍小琼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两次确认其总投资110万元,收回31万元,其在二审中改称该陈述系未核算清楚作出,实际上另外20万元与本案无关,并称该20万元系从陈秀枝的朋友处收回的借款,但其对此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基于伍小琼对该20万元陈述前后矛盾,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故法院采信对其不利的说法,认定该20万元亦属其收回的涉案投资款项。故其实际损失为779921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诉人陈秀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伍小琼赔偿损失779921元及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