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近日有媒体透露,《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已经出台。我想了解一下,在这份文件中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作了哪些规定?可以进行哪些交易?是否会在信托公司产品设计中体现出来?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消息在年初已从相关部门透露出来,但正式的业务指引才刚刚下发到各信托公司。由于信托公司在证券投资领域中与私募公司的密切合作,事实上这份文件是放行私募资金进入股指期货市场的“通行证”。
在正式出台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中,对信托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类型、持仓头寸、信托公司资格、投资顾问公司资格等细节都作了明确规定。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而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要满足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的要求。
对于卖出头寸,信托公司“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而在买入头寸方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并且,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根据指引,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以上。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第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第四,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第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