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基金财产为“父亲账户”牟利23万元 ,事发后被纪律处分,还申辩称“对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希望继续为祖国的金融市场建设贡献力量”,这个一边违规牟利、一边抒发情怀的案例令人啼笑皆非。
下面就随基金君一起看看这个有趣的的违规处罚案件。
用父亲账户投资 利用基金财产牟利23万元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针对一名80后专户投资经理,开出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张毅,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协会于2019年9月23日对张毅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张毅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
事实上,在协会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在今年7月19日就公告了针对张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该决定书的描述,2017年3月,某基金公司在内部检查时发现张毅未按规定申报投资、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并及时报告上海证监局。
依据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经查明,张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二是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张毅担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在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张毅利用其父亲张某芳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某基金公司申报。
以上事实,有该基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员工承诺函》《员工股票申报信息表》、“张某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张毅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
同期,张毅担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并负责多个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期间,其控制“张某芳”证券账户进行“15华联债”“16鄂稻01”“14金贵债”的债券交易。
在上述3只债券交易不具备快速有利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张毅在其控制的“张某芳”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专户资产管理计划之间交易上述3只债券,为“张某芳”证券账户获取快速交易及价格上的优势。
具体交易如下:
1、2016年10月28日,“张某芳”证券账户卖出“14金贵债”32,429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1买入该债券40,000张。
2、2017年2月23日,“张某芳”证券账户卖出“15华联债” 108,721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2买入该债券147,171张。
3、2016年11月16日,“张某芳”证券账户买入“16鄂稻01” 8,690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2卖出该债券9,000张。
经计算,“张某芳”证券账户上述交易产生违法所得共计22.9万元。
以上事实,有该基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张毅任职专户投资经理的产品名录,张某芳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明细、手机MAC截屏,张毅及张某芳的询问笔录、相关专户资产管理计划指令委托成交记录、万得金融终端数据、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
张毅上述行为构成了《基金法》“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对张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并合并处罚25万元罚款。
纪律处分:加入黑名单 期限为十年以上事实由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后,协会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对张毅作出纪律处分。
根据《基金法》《会员管理办法》《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协会拟对张毅采取“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的纪律处分措施。
协会于2019年9月23日对张毅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张毅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张毅提出的申辩意见以下:
第一,其对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第二,已及时将盈利上缴基金公司并弥补专户损失。
第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基金公司已给予其开除的处分并停发其奖金,上海证监局也已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合计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已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希望继续为祖国的金融市场建设贡献力量。
经审理,协会认为:
第一,张毅作为基金经理有熟悉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对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拾荒网专注短线技术技巧进阶。
第二,根据《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协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
张毅退赔弥补相关专户资产管理计划损失符合上述规定的纪律处分减免情节,协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第三,张毅已受到公司开除处分、停发奖金及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等情况,属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对其自身不利的后果,与协会的纪律处分无关。
第四,张毅提出的个人主观意愿不影响协会纪律处分的作出。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会员管理办法》《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协会决定对张毅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加入黑名单,期限为十年。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上述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